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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修改刑法 严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的犯罪行为
 
 

 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七),我国将严打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的犯罪行为。
  据了解,此前,刑法对走私武器、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、贵重金属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、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,但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、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、物品的,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。
  海关总署还提出,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外,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,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。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的,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。
  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,刑法修正案(七)将刑法第151条第三款修改为“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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